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提供物品保管服务的合同,但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合同成立条件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无需等待物品交付。
2. 合同的有偿性 :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仓储合同则通常是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3. 保管人的资格要求 :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没有特别要求,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保管人。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
4. 保管物的性质 :
保管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特别限制。
仓储合同的保管物通常是动产,且一般是大宗货物。
5. 合同履行与解除 :
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能享有留置权。
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6. 保管凭证 :
保管合同通常给付保管凭证,如收据等。
仓储合同则是给付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7. 责任与免责 :
在保管合同中,无偿保管可能允许轻过失免责。
仓储合同作为有偿合同,保管人即使有轻过失也不能免责。
这些区别体现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在性质、成立条件、有偿性、保管人资格、保管物性质、合同履行与解除以及责任与免责等方面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基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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