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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1. 鉴定时间 :

受伤后三个月内,当事人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鉴定结果通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

2. 特殊情况下的延期 :

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 审批流程 :

初次鉴定结果若当事人不满意,可在结果后的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结论。

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确定的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5. 其他注意事项 :

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上述规定,以确保伤残鉴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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