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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目的和依据 :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破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3. 保护原则 :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4. 管理部门 :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5. 科技支持 :

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方法。

制定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以上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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