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债权的保全措施,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 针对的对象不同 :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 构成要件不同 :
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并且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具有恶意。
3. 目的不同 :
代位权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保持债务人的财产状态。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其能够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
4. 效果不同 :
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仅能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销后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5. 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通常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一定时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通常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6. 诉讼费用负担不同 :
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通常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撤销权时,诉讼费用的具体负担可能因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
以上区别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代位权如何行使?
撤销权的具体适用情形是什么?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破产法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