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致人损害怎么担责
养犬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免责事由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安全措施 :如果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给狗拴绳、未给狗佩戴嘴套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特殊情况下的追偿权 :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并考虑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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